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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9歲林姓女子,14年前因婦科疾病,到台北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手術切除子宮後,5年前又手術切除卵巢、輸卵管。她主張北醫劉姓婦科醫師,兩次手術前都未明確告知可能發生的併發症和風險,提告求償153萬多元。案經台北地院審理後,法官認為第一次手術未涉過失,但第二次手術未告知會發生更年期提早到來,涉有過失,判北醫和劉姓婦產科醫師要連帶給付80萬2060元。
林姓女子是在2005年,因婦痛和經痛問題到北醫婦產科求診,劉姓醫師診察後,以林女有子宮肌瘤題手術切除子宮。林女說手術前劉未告知要切除子宮,傷害她的身體自主權。
林女說,2014年間,她45歲時又因腹痛問題再至北醫婦產科求診,劉姓醫師診斷為右側卵巢腫,手術切除卵巢、輸卵管,但劉醫師未告知術後會造成更年期提早到來,主張北醫和劉醫師涉有過失,求償精神慰撫金153萬多元。
北院審理後,認為首次手術確有告知未涉及疏失,但第二次手術劉違反醫療常規,未將手術方式的選擇和可能發生的後遺症告知,涉有過失,讓林女須忍受更年期提早來到造成的身體和精神不適,判北醫和劉姓婦產科醫師要連帶給付精神慰撫金80萬和就診費2060元。本案可上訴。
(中時 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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